一、离婚后女方父母给的生孩子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离婚事件中,父母给予孩子的资金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将其视作子女个人的资产,这点需要明确区分。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名下的储蓄应当依法确认为他们个人所拥有。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只有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将这些概念混淆不清。所有权人对于自身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离婚后女方探视时间要求多久
关于探望权之行使时光,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作出裁决,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每月的特定星期或者双周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享有探望之权力,亦有可能设定一至两天的探视期间。
然而,若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利时对子女成长发育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或是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另一方之探访,则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暂停该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涉及离婚问题的情况之下,父母向孩子所提供的经济援助并不应被视为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相反地应作为孩子个体所持有的资产进行处理和看待。必须加以明确的是,这类支出属于私人事务的范畴,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来确认它属于孩子个人。另一方面,考虑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公正性,也只有夫妻二人均拥
有的财富才能够被界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些概念进行清晰、准确的区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重要权益。